一、事故概況
2020年9月9日4時40分,廣西環江下金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下金煤礦(以下簡稱下金礦)7130進風巷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二、事故發生、救援經過
2020年9月9日夜班,下金礦井下安排七采區兩個作業地點施工,一個是7123工作面安裝機械設備,有8人作業;另一個地點是7130進風巷掘進,該巷于2020年9月1日在+200大巷由外往里方向的左側開口,以傾角35度上山掘進了18m。事故發生時在該地點有袁朝光(班長)、梁孟平、蒙院宙、韋景紅4人作業。全礦當班下井人員含帶班領導、瓦斯員、抽水工共16人。
凌晨4時30分, 7130進風巷開始放炮,4時40分已放好第二次炮,班長袁朝光、梁孟平、蒙院宙進入7130進風巷排查隱患、進行臨時支護。其中袁朝光在工作面垱頭附近,蒙院宙距離工作面垱頭約4m,梁孟平距離+200大巷約4m;韋景紅在7130與+200大巷交叉口裝車點附近。此時,袁朝光、蒙院宙發現工作面垱頭突然掉碴,袁朝光喊:“危險,跑”,同時自己往下跑往+200大巷。蒙院宙發現垱頭矸石掉落較快,不敢往下跑,就地踩到離地40cm高的棚架連接板上,雙手攀著橫梁觀察垱頭。袁朝光經過梁孟平處時對他喊:“孟平,跑,危險”。梁孟平下意識轉頭看一眼,發現袁朝光已經下到+200大巷,與此同時,垱頭“砰”的一聲,一股水流從垱頭飛泄而下,梁孟平不敢往下跑,就地踩到棚架柱的連接板上,雙手攀著棚架橫梁觀察情況。在7130與+200大巷交叉口等待裝車的韋景紅則退到了距離7130巷口十幾米外的+200大巷中觀察情況。
幾分鐘后,靠近垱頭的蒙院宙發現垱頭出水已經變小、穩定,且巷道底板邊沿地勢較高沒有被水淹沒,于是他沿著巷道邊幫往下走,梁孟平看到他下來后也跟著他一起下到+200大巷,并與原先在+200大巷的韋景紅匯合。3人經查找,未發現班長袁朝光。
4時50分,由韋景紅電話向地面調度匯報:7130掘進作業點發生透水事故,班長袁朝光不知去向。
5時20分帶班副礦長李超組織人員搜尋失蹤的袁朝光,6點10分通知河池救護中隊駐紅山礦區小隊、6點30分由礦區小隊管理人員馬太朝帶領救護隊員下井施救,6點40分通知馴樂鄉中心衛生院到達井口待命;6點40分下金礦向環江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7時56分,施救人員在7130與+200大巷交叉口處礦車前的泥沙下找到袁朝光,經醫生現場鑒定,袁朝光已經死亡。
經核實,當班事故地點共4人作業,死亡1人,當班全礦入井人員16人,安全升井15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7130進風巷上山掘進放炮后,巖柱變薄,現場作業人員對該巷道進行臨時支護時,老空積水突破巖柱發生透水,泥水砂漿迅速潰出,袁朝光避險不當,被透出的泥水砂漿掩埋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企業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違法違規布置采面
根據下金礦7310進風巷掘進工作面巷道布置圖,該巷道由傾角35o的全巖巷道掘進30m揭煤后,沿煤層掘進,布置在+200大巷保安煤柱(即七采區回風巷煤柱)中的長度為223m,而七采區尚有7123回采工作面正在安裝機械準備開采,在七采區沒有完全開采完成前,屬違法在+200大巷保安煤柱中布置采面回收煤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關于“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的規定。
2.企業未按規定做好探放水工作
下金礦《7130進風巷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確定7130進風巷掘進前進方向是采空區,水患存疑,作業規程明確規定7130進風巷在探放水作業未完成之前嚴禁掘進,實際施工作業時,7130進風巷掘進前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
同時,根據下金礦《7130進風巷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布置的7130進風巷3個探水鉆孔以打至采空區為準。實際施工作業時,7130進風巷未打任何探水鉆孔,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3.技術管理工作缺失、圖紙管理混亂、圖實不符
下金礦是一對具有近50多年開采歷史的老礦,廢舊老巷道、采空區錯綜復雜。該礦沒有在日常使用的各種圖紙中如實準確標上采空區、舊巷道位置。7130進風巷沿巷道掘進方向的+200大巷煤柱,在現在使用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中煤柱最小距離為40m,煤柱中未標明有舊巷道,而實際上對照過去開采的舊圖紙,距離+200大巷22m處和7130進風巷右上方存在舊巷,事故發生時使用的圖紙與實際不符。7130進風巷作業規程在設計時沒有準確標明舊巷位置,在作業點周邊舊巷及采區位置掌握不準的情況下,擅自違法違規冒險組織施工作業,在掘進18m后導通舊巷,導致透水事故發生。
4.現場管理不到位
7130進風巷掘進工作面事故當班的幾名掘進工均表示,有多個上班班次未見帶班礦領導、生產管理礦領導或安全員到該垱頭現場檢查生產安全情況,說明現場實際管理不到位,致使負責生產的礦領導及帶班均未能及時發現巷道頂板有滴水淋水等透水征兆。
5.隱患排查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透水隱患
事故發生前一天7130進風巷掘進垱頭開始變濕潤,事故前一班7130進風巷垱頭開始出現滴水現象,這些透水征兆未被負責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及時排查出來。
6.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到位,對水害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嚴重不足
下金礦防治水知識培訓不到位,從礦領導到礦工,對水害認識不足。作業規程明確了探水規定,編制探放水設計、措施,實際是無人安排布置探水工作,無人監管探水工作的開展、實施,各種措施沒有得到落實;現場作業人員沒有掌握透水征兆和避災方法,發生透水后現場作業人員仍然往下山方向撤退,最終釀成事故。
(三)事故的性質
本次事故的性質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一)依法依規開展采掘工作。煤礦禁止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進行開采;禁止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禁止擅自開采規定保留的保安煤柱。
(二)加強煤礦探放水工作。煤礦企業務必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原則執行,認真貫徹落實《煤礦防治水細則》,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制度,嚴格執行井下探放水工作“三專兩探一撤”要求,抓好水害防治工作。
(三)加強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強對作業地點隱患排查治理,對不按照作業規程施工作業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糾正。
(四)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職工防治水知識、水害應急預案、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確保全體職工掌握井下透水征兆、應急處置等知識,熟悉避災路線。
(五)加強現場管理工作??h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領導下井帶班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企業必須嚴格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礦領導要深入現場帶班,與員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并按照責任制要求,明確分工,切實防范各類事故發生。加強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履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實“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驗”措施,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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