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一十四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厚度、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工作面設計。
2.運送、安裝和拆除綜采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3.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 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 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4.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5.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后采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6.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護高度。
7.當采高超過 3m 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采高超過 4.5m 時,必須采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8.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者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9.工作面轉載機配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10.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11.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12.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當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13.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礦壓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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