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0年7月20日18時40分,桑植高峰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團結煤礦(以下稱團結煤礦)發生一起瓦斯燃燒事故,造成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03.48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7月20日15時,安全礦長黃大平主持召開班前會。當班下井26人,安排5處作業地點,分別為:1182采煤工作面+200m水平東二石門1號上山采煤4人、2號上山掘進2人、沿煤運輸巷掘進4人;1181采煤工作面+200m水平西七石門沿煤平巷掘進4人、西三石門采煤6人;+420m絞車司機1人,暗主斜井上下車場把鉤工各1人,+420m機車司機1人,副礦長肖大朋,瓦斯檢查員羅丕富。為逃避監管,礦方制作了2套人員出入井登記記錄,井口出入井登記和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中顯示下井人數為16人。
15時30分,+200m水平東二石門1號上山4名作業人員入井。班長汪明執(攜帶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與王生初、甄紅軍進入1號上山三采場采煤,陳德軒在+200m水平運輸巷1號上山裝載點裝煤,并負責將煤車推運到+200m水平井底車場。工作面采用煤電鉆打眼爆破落煤。
16時10分,瓦斯檢查員羅丕富進入1號上山檢查,風筒已接至第三采場入口,在入口沿采場煤巷往里1m處測得瓦斯濃度為0.6%,沒有入內檢查瓦斯,也未檢查采場上部瓦斯。汪明執等3人正在采場里面作業。
16時50分,帶班副礦長肖大朋到達1號上山三采場,在采場的入口處進行了檢查。
18時40分,陳德軒在+200m水平運輸巷裝載點突然發現一股煤塵吹來,看不清巷道,摸著往外走,在1號上山口遇到從工作面受傷下來的汪明執和王生初,他們告訴陳德軒,甄紅軍還沒有出來。
2.事故救援情況
18時40分,瓦斯檢查員羅丕富從西翼檢查結束返回東翼2號上山口準備進入上山時,突然一股煤塵吹來,意識到有問題。遇到在運輸平巷作業的吳揚地,責怪他們放炮沒有告訴他,吳揚地說他們沒有放炮。羅丕富摸著巷道往外走,在平巷里遇到了王生初、汪明執等人,一起走到+200車場。羅丕富問甄紅軍出來了沒有,汪明執朝里面指了指,羅丕富便與吳揚地、陳德軒進入1號上山搜救,在1號上山30m處發現了甄紅軍躺在地上,外衣燒焦,已失去知覺。3人一起將甄紅軍抬了出來。
19時,甄紅軍由他人攙扶到車場。暗主井下部車場把鉤工邵治國等人把3名傷員扶入礦車,運至+420m水平,19時30分由+420m機車運送出井。
在空殼樹鄉集鎮上采購生活物資的礦長張文財接到事故報告后,一邊聯系救護車,一邊往礦里趕。到達井口時,傷者剛出井。汪明執和王生初自己從礦車里走出來,甄紅軍被抬出礦車,張文財向受傷人員了解事故情況,甄紅軍說是煤電鉆起火。
19時40分,救護車來到井口,將傷者送往桑植縣人民醫院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東二石門1號上山三采場采用巷道式采煤,通風不良,造成局部瓦斯積聚;作業人員在打鉆過程中,失爆的煤電鉆短路產生火花,引燃積聚的瓦斯,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不執行監察指令,違規打開+200m水平東二石門密閉布置采掘作業;故意隱瞞作業地點和作業人數,逃避政府部門安全監管。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⑴礦領導帶班下井未履職盡責。事故當班帶班領導現場檢查不認真、不細致,沒有及時發現并消除供風風筒未接入工作面迎頭的安全隱患和作業人員瓦斯超限作業的違法行為。
⑵未完善并落實機電設備管理制度。未對煤電鉆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煤電鉆失爆的安全隱患。
3.沒有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
⑴瓦斯巡回檢查制度落實不到位。事故當班瓦斯檢查員沒有在采場上部瓦斯容易積聚的地點檢查瓦斯,未能及時發現瓦斯積聚的情況。
⑵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爆破作業時,無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甲烷濃度。。
⑶安全監控系統未接入到+200m東二石門區域,造成瓦斯監測盲區。
4.通風管理不到位。
+200m水平東二石門1號上山局部通風機送風只送到采場入口,未送到工作面迎頭;工作面供風量不足,現場勘察時實測風筒出口風量僅14m3/min。
5.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沒有嚴格按規定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導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
6.安全監管不到位??諝溧l政府駐礦盯守責任落實不到位;桑植縣應急管理局日常安全監管力度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煤礦違規打開密閉組織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管控有差距。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桑植高峰煤業有限公司團結煤礦“7·20”瓦斯燃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認清煤礦安全生產嚴峻形勢,增強安全紅線意識。低瓦斯礦井發生瓦斯燃燒事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深刻反思。監管部門和煤礦企業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扛起“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政治責任。要按照應急管理部、國家煤礦安監局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堅決防止煤礦事故發生。
(二)落實監管監察指令,確保停工停產到位。桑植縣團結煤礦必須嚴格落實監管監察部門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未經批準不得進行采掘作業;停工停產期間,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井下。
(三)強化民爆物品管理,督促停工停產到位。桑植縣人民政府要督促公安部門及時收繳團結煤礦民爆物品,督促應急管理局采取措施確保煤礦停工停產到位。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確保煤礦有序退出。桑植縣人民政府要督促全縣煤礦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湘應急聯〔2020〕7號文件精神,引導煤礦安全平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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