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1年1月30日15:20許,寧夏羊四煤業有限公司1412回撤工作面回風順槽裝車平臺處發生一起運輸事故,導致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73.3萬元(不包含事故罰款)。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月30日早班,綜采隊在1412回撤工作面回撤2#液壓支架。12:00許,2#液壓支架經裝車平臺放置在平板車上后,用螺絲固定在平板車上,完成裝車后現場人員到工作面準備3#、4#液壓支架的出架工作。綜采隊當班副隊長馬明月向值班室匯報4#液壓支架出架困難,隨后綜采隊隊長薛希軍14:29許從主斜井入井,于14:50許到達1412回風順槽。
14:11許,機電副礦長何云飛經主斜井入井,14:45許到達1412回風順槽處,檢查3#、1#絞車設備完好情況。
14:49許,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張青生經主斜井入井檢查工作,15:10許到達1412回風順槽裝車平臺處。
15:20許,薛希軍在1412工作面查看4#液壓支架后返回至裝車平臺處時,發現2#液壓支架向巷道非行人側傾斜,平板車前輪掉道,支架前端與煤幫之間擠著一個人(經確認為張青生),呈半蹲狀,現場無其他人員。
三、事故的類別、性質
(一)事故類別
本次事故為運輸事故。
(二)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瞞報事故。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張青生擅自進入支架里側(非行人側),平板車及支架傾斜失衡,將張青生擠壓致死。
(二)間接原因
1.違章作業。張青生安全意識淡薄,自保意識差,未嚴格執行《1412綜采工作面回撤安全技術措施》中“在任何情況下,支架里側(即非行人側)不得有人通行和作業”的規定,擅自違章進入支架里側(非行人側)。
2.運輸安全管理不到位。1412回撤工作面回風順槽處軌道下沉變形,平板車及支架失衡導致掉道,回撤運輸支架未按照《1412綜采工作面回撤安全技術措施》規定對運輸軌道進行鋪設、維護。
3.隱患排查及風險管控不到位。對運輸線路的日常檢查流于形式,回撤和運輸支架過程中隱患排查及風險管控不到位。
4.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412綜采工作面回撤安全技術措施》學習貫徹效果差,現場人員不能熟練掌握回撤和運輸支架措施方法。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議
本次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寧夏羊四煤業有限公司在現場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及風險管控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寧夏羊四煤業有限公司要緊密結合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組織全體干部職工深刻反思,查隱患、找差距、舉一反三,深入開展隱患大排查活動,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堵漏洞、補短板。為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應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強化法治意識,依法辦礦管礦。寧夏羊四煤業有限公司要增強法治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決杜絕違法行為,發生事故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二)加強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寧夏羊四煤業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治理機電運輸系統安全隱患。
(三)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做好井下關鍵節點、重點環節的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排查事故隱患,督促整改落實。
(四)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管理者、操作者的安全意識,杜絕“三違”行為的發生。
(五)加強事故警示教育。針對本次事故要制作警示教育片,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事故教育反思會,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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