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1年1月24日11時27分許,東勝區查干村國能包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李家壕煤礦選煤廠外購煤場發生一起掩埋窒息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80萬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1年1月24日7時,李家壕煤礦選煤廠水系統停止生產。8時,外購拉煤車進入選煤廠外購煤場開始沿3#、4#受煤坑進行卸煤。同時,按照工作安排,選煤廠外購辦管理的勞務派遣工(鄂爾多斯市眾擎勞務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工人)栗正仲、薛三小、高瑞剛、蘇慧慧在外購煤場進行推煤作業和卸煤作業。9時40分,選煤廠調度員賀徐贏按照煤場管理員王志強通知,啟用1#、2#受煤坑給煤機開始生產外購煤。10時40分,賀徐贏按照王志強通知,停用1#、2#受煤坑給煤機,準備啟用3#、4#受煤坑給煤機生產外購煤。10時51分,賀徐贏啟用3#、4#受煤坑給煤機生產外購煤,栗正仲、薛三小、高瑞剛、蘇慧慧開始對3#和4#受煤坑進行推煤和卸煤作業。栗正仲駕駛推土機在外購煤場東側自東向西向3#受煤坑進行推煤作業,薛三小駕駛推土機在4#受煤坑進行推煤作業,蘇慧慧和高瑞剛在3號受煤坑西側卸煤。11時15分,栗正仲使用手機在微信群通知3號受煤坑不下煤,隨即將推土機停于3號受煤坑東側,下車查看受煤坑情況,此時,受煤坑煤體(高度為8米)突然塌陷,栗正仲隨煤流落入受煤坑被煤掩埋。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栗正仲駕駛推土機在3#受煤坑進行推煤作業過程中,3#受煤坑上覆煤體形成空腔結構,致使受煤坑不下煤,栗正仲安全意識淡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下車查看受煤坑情況時,受煤坑煤體突然塌陷,栗正仲隨煤流陷入受煤坑被煤掩埋,造成窒息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一是未采取有效手段,標定受煤坑準確位置。二是選煤廠現場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監督檢查責任落實不到位。三是作業現場管理人員疏于管理,不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
2.安全培訓工作流于形式。日常安全培訓內容單一重復,沒有針對性,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培訓實效性差,致使工人安全意識淡漠,自我防范意識差,對作業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到位,對違章作業可能帶來的后果認識不足。
3.李家壕煤礦對選煤廠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不力,對選煤廠存在的安全問題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國能包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李家壕煤礦選煤廠“1·24”掩埋窒息生產安全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李家壕煤礦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增強培訓的實效性,不斷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二)強化作業現場的安全管控。李家壕煤礦要加強對選煤廠、外購煤場等地面輔助工程的安全管控力度,對作業現場危險源進行精準辨識和評估,實施風險分級,有效控制。作業現場管理人員要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加強對一線操作工人的監督檢查,嚴防“三違”行為。李家壕煤礦、選煤廠要嚴格按規定進入作業現場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予以糾正現場存在的動態安全隱患。
(三)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李家壕煤礦要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隱患排查要深入,全面,不留死角;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嚴格按照“五落實”要求立即進行整改,對整改后的隱患進行檢查驗收,形成閉環管理。
(四)加強技術管理,完善規程措施。李家壕煤礦要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進一步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各項作業的技術措施進行梳理完善,形成一套完整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做到所有作業工序都有規可依。推煤、卸煤等作業要詳細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并予以落實。
(五)強化市直行業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市能源局要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提升執法能力,提高安全監管執法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認真履行監管執法職責,強化地面選煤廠、礦井下、電廠皮帶輸煤系統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非法違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嚴管重罰,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堅決停產整頓;對停產整頓期間的或整頓后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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